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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3]205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3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320号)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我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收费办法的函》(粤财采购[2003]15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鉴于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非营利法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按本文附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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