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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格字[2003]2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3 | 生效日期:2003-08-13 |
自治区邮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桂邮函[2003]11号)悉。鉴于我局《关于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2]295号)试行期已满,根据一年来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执行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将桂价格字[2002]295号文规定的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具体为:每单500元以下的收取5元,500元以上的按汇款额的1%收取,每单收费最高限额为30元。
此复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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