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格字[2003]2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8 | 生效日期:2003-08-08 |
合浦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电费专用发票工本费的请示》(合价报[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国家电价政策,电网经营企业向用电户售电,只能依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用电户收取电费,除收取电费外,不得另向用电户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解决农网、城网改造后的一户一表收费涉及的发票问题,我区一些市、县的做法是以台区为单位每月开一张发票,或以用电户为单位年终开一张发票,你县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在与用电户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加以借鉴,探索出适合当地的开据电费发票的办法。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