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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3]2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2003-08-13
 

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柳州市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柳价报字[2003]14号)收悉。经审核报来有关费用成本,同意你市医疗垃圾处理站按以下标准向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床位数每人收取1.50元。

  二、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日产医疗垃圾量每公斤2元收取。  上述收费为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内审定并报我局备案。收费标准确定后,在你市医疗垃圾处理站建成投入使用后试行一年,试行期从你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试行期满,请将你市医疗垃圾处理站实际收支情况等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核后重新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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