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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各类技工学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3]2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2003-08-05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地)、县(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区各技工学校为适应社会需要,以培养高中级现代技能人才为目标,在原基础上,不断更新、改造及购置了不少的学生实习设备设施,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的培训。鉴于技工学校学生实验实习所占比重较大,消耗的实习原材料较多,一些耗材较大的专业仅仅依靠原收取的学生学费已难于保证学生实习的正常进行,为保证学生学到扎实的专业技能,经研究,现就我区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原材料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耗材较多专业的实习原材料费,按照有利于教学实践又不过多地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原则收取,并全额用于学生操作实践。

  二、实习原材料费收费标准:
  (一)理工类:
  1、焊接、数控加工技术专业:400-550元/生.学期;
  2、机械设备维修、机电技术、钳工、冷作钣金、维修电工、工业自动化、家电与制冷、电子技术、起重、电气技术、服装工艺、化工、工业分析、制药、计算机、出版等其他专业:250-400元/生.学期;
  (二)文科类专业:
  电脑财会、电脑文秘、商贸英语(外语)、营销、烹饪、宾馆管理、电子商务、旅游(导游)、纺织等其他专业:150-300元/生.学期。

  三、各技校应将各专业实习教学原材料成本列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审定具体实习原材料费收费标准。

  四、实习原材料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凭证凭票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原下发的有关技工学校实习原材料收费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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