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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民民[2003]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民政局、财政局,省级各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社[1992]16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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