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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穗单位使用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3]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1 | 生效日期:2003-08-21 |
省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穗单位住房基金移交省财政厅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04号)规定,现就省属驻穗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使用住房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穗机关、经费由省财政核拨、核补的事业单位,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本部)、资产经营公司(本部),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厅级事业单位,需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用于单位住房改革相关支出的,应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动用住房基金审批表》(附表一)或《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动用住房维修费审批表》(附表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其中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本部)、资产经营公司(本部),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厅级事业单位直接送省财政厅审批),开户银行凭省财政厅出具的审批同意意见给予申请单位办理住房基金支取手续。
二、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本部)、资产经营公司(本部),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厅级事业单位,下同)使用住房基金问题。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应实行单位专户储存,定向用于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和单位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专款专用。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使用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按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要求填写《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和《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动用住房基金审批表》(附表三)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用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设施维修的,应填写《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动用住房维修费审批表》(附表四),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使用住房基金时,只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到单位住房基金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不需再经其他部门审批。开户银行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同意意见给予申请单位办理住房基金支取手续。
三、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批(核),严格把关。省财政厅和省房改办将联合对有关单位住房基金的审批(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住房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动用住房基金审批表(略)
2、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动用住房维修费审批表(略)
3、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动用住房基金审批表(略)
4、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动用住房维修费审批表(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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