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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购领财政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3]1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2003-08-14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的规定,驻各市、县的省级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需统一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购领财政票据。近期,部分驻各地的省属单位来电反映这一规定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多不便。考虑到驻各地的省属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驻各地省属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购领、使用、核销财政票据等,经研究,现就上述单位购领财政票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省垂直管理单位和渔政系统,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以及省有文件特殊规定的,一律由省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票据。

  二、驻各市、县的省属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除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一律到当地市、县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购领财政票据,并按照各市、县财政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 纳入当地财政管理。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罚没收入涉及到应上缴中央、省的,可采取就地分级入库和通过财政专户划缴。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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