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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企[2003]1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2003-08-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广州分行直属支行、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3]144号)中确定的我省排污费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费,由排污者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商业银行于当天全额划入国库,国库部门按1:0.5:8.5的比例分别报解中央国库、省国库和地方国库。
为确保排污费及时缴纳入库,各地财政、环保部门须与人行国库部门(或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商定办理缴库的具体事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办法的规定,统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将排污费资金按比例入库,不论属于何时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缴费,以实际到达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的时间为准,7月1日起,达账的每一笔排污费,都要由专户在当日划到国库,由国库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入库。6月30日及以前达账的收入,按原体制执行。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地区2003年7月1日以来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要重点检查排污费是否按时、按比例缴入国库,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将检查的结果按附件表格式样填报省财政厅。

  四、请各地对6月30日及以前达账而仍滞留在市(县)财政或环保部门账户的应缴省级排污费收入进行清理,抓紧缴入省国库。

附件:排污费收入缴库情况表(略)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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