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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会协[2008]61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8-08-20 生效日期:2008-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协会会员取得的成绩进行认定,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中注协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做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草拟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印发,请你们在广泛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注册部马冬鸣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5415
  传真:010-68720138、68474986、68721166转5101
  电子邮件:madongming107@cicpa.org.cn

附件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在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领域和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以下简称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条 名誉会员人选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推荐,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名誉会员称号,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四条 名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五条 名誉会员应当自觉维护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支持并参与推动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于已获得名誉会员称号的人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认为其不宜继续拥有名誉会员称号时,可以决定撤销其名誉会员称号,收回名誉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个人会员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为同行所认可;
  (三)热心行业建设工作,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四)遵纪守法,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三条 中注协个人会员可以自愿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件1)。
  省级协会应当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填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附件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中注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五条 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的情况,审定资深会员。审定结果在财政部和中注协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相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布。
  中注协对评定的资深会员颁发资深会员证书。
  第七条 资深会员的评定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资深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实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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