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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浦东新区农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稳定本市农业生产,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增强农业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本市在沪农委[2002]5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探索普惠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现就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险补贴险种
  在沪农委[2002]55号文规定对种植业险种(水稻、蔬菜、林木)实施补贴基础上,从2004年起增加小麦、西甜瓜险种补贴。

  二、调整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
  将原补贴办法中按亩、头、羽定额标准补贴,调整为按某一险种保费的比例进行补贴,具体险种补贴比例为:
  1、水稻、生猪、奶牛、家禽按保费的35%实施补贴;
  2、蔬菜(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小麦、林木、西甜瓜、淡水养殖按保费的30%实施补贴。

  三、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财力情况,对政府可承担的补贴实行分类补贴办法。崇明县市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松江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四、部分险种实行普惠基本保险
  对水稻、生猪、奶牛、家禽四个险种,市、区(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生产者)实行普惠基本保险,动员农户(农业生产者)参加补充保险。今后发生灾情,市、区(县)政府一般不再出台相关补贴政策,而由保险公司依据有关保险条款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各区(县)农委及农业保险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三农”的高度,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和普及工作,引导农户(农业生产者)增强保险意识,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为促进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7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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