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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隆府办发[2005]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2005-1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武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11月2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隆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武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具有执收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的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非税收入遵循收缴、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的原则,采取“统一开票、银行收款、集中统管”的管理办法,实行非税收入与单位支出脱钩,所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收缴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 非税收入的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它收入。

  第六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但必须依法纳税,接受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七条 所有非税收入项目按照规定收取标准进行征收,不得多征或少征。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范围,提高、降低非税收入标准。
  第三章 非税收入的收缴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县非税收入专户,按执收单位编码、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全面反映非税收入具体项目收入情况。每个执收单位编码、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由县财政局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各执收单位只能在收费编码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内收费,并全额纳入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九条 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收缴采取直接收缴和委托集中收缴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款项目,收入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收缴采取直接收缴。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单次收款在200元以下的零星收款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款项目,可由单位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下达《武隆县非税征收委托书》,实行委托集中收缴。委托集中收缴非税收入的期限为一年,次年需办委托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十条 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编制应遵循“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收单位根据依法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和以往年度收入实绩,并结合当年实际情况,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需按照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的时间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非税收入的收入计划,并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的支出计划,纳入当年部门(综合)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收支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县财政局布置的口径编制。县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决算审核汇总。
  第五章 代理银行的确认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为办理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经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行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与县财政局签订《武隆县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银行网点的分布;
  (二)电子信息数据传递技术要求;
  (三)服务质量要求;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应在柜台前设立代收非税收入明显标识,同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认真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年初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同时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非税收入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县人行应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代理银行的资格认证和代理银行在代收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加强非税收入入库管理和帐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代理银行加强对非税收入资金的划缴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人行、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及其他有关违反国家非税收入资金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搞得好,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由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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