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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钢三中与新西兰高级中学合作办学有关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5]1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2016-12-11
 

武钢三中: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钢三中与新西兰高级中学合作办学的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武钢三中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2005年秋季以前在校学生,已预收学费低于每生每学期6000元的,不再加收。鄂价费字[2005]197号确定的收费标准从2006年招收新生时开始执行。

  二、学校应在2005年11月底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教育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钢三中与新西兰高级中学合作办学的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武钢三中洪山高中与国外教育集团合作办学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武财综[2004]226号收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武钢三中开展合作办学的批复》(鄂教外[2004]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武钢三中与新西兰高级中学合作办学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函[2005]100号的相关规定。
经研究,现对你市武钢三中国际部向到该校就读的学生收取学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费应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期最高6000元。

  二、向学生收取上述学费后,除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实施收费前应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武钢三中国际部应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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