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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5]1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2 生效日期:2005-11-02
 

市公安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9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公安部门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的变更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采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公安机关在实施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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