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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参加展(博)览会展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2005-11-21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中小企业参加展(博)览会展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中小企业参加展(博)览会展位补贴办法

无锡市中小企业局
无锡市 财 政 局
2005年11月21日

  附件:
  无锡市中小企业参加展(博)览会展位补贴办法

  根据《创建全省民营经济最佳成长区三年行动纲要》精神,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进一步开拓市场,抢占市场份额,提高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博)览会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无锡市辖区(包括江阴、宜兴)内参加由无锡市中小企业局(民营办)或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对口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博)览会,并已经支付了展位费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国内外大型展(博)览会是指主办单位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二、补贴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质量合格;
  3、企业有独立参展的能力;
  4、参展过程中遵守展(博)览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无锡的对外形象。

  三、补贴标准
  1、参加国内外大型展(博)览会,上级部门已给予一定数额补贴的,市财政对展位费的补贴标准为:扣除上级部门已补贴部分后,不超过剩余部分的50%;
  2、凡参加国内外大型展(博)览会,上级部门没有给予补贴的,市财政对展位费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展位费的50%。

  四、补贴程序
  1、每次展(博)览会结束后,企业凭组织单位文件、缴费有效凭证复印件到市中小企业局(民营办)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2、市中小企业局(民营办)在审核后,将参会企业统一汇总并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结算手续。

  五、补贴渠道
  补贴资金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在安排的额度内掌握使用,超支或节约部分在年终机动费用中进行调节。

  六、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相应的补贴办法。

  七、本办法由无锡市中小企业局(民营办)、无锡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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