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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卫发[2005]1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27 | 生效日期:2005-10-27 |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了解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于10月、11月进行2005年社区健康服务的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时间:11月11日前各区完成对所辖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区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的电子记录表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11月中下旬进行市级抽样评估(含对市属及驻深单位评估)。
二、评估方法:采用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信息系统采集及辅助分析当年各中心的原始记录、资料。采取分级联合评估的办法,评估分为单位自评、区级评估和市级评估三个环节:首先,各举办单位对其下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自评;然后,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对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评估,确定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及其服务情况(即量化评分)并向市局报告评估结果;最后,进行市级抽样评估,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派出专家组对各区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与标化,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三、评估标准:本次评估依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标准》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操作表(第九次修订)》进行,该标准已经写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评估信息系统。其中服务对象数包括常住与暂住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但诊疗、计免、传染病报告等特别要求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项目除外);除非特别情况,本次评估的统计时间从2004年10月1日到2005年9月30日,中心设立不足一年的,从开始营业到今年9月30日截止。
四、评估对象:2005年6月30日之前报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共341家,名单见附件。
五、评估结果及其标化:市属及驻深单位的市级评估得分即为最终得分;由于采取分级联合评估的办法,其他单位的区级评估得分需根据市级抽样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与标化,确定各中心的最终得分,具体算法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1、某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总数30家;2、区级评估某中心得分为A(如750)分,被抽中参加市级评估的6家中心的区级评估平均分为B(如760)分;3、该次被抽中参加市级评估的6家中心市级复核评估平均分为C(如753)分。则标化调整系数I= C/B =753/760=0.9908,该中心的最终得分D为:D=A×I=750×0.9908=743.1,其他中心的最终得分亦按同样的方法由区级评估得分乘以标化调整系数计算得出。
六、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年度评估工作,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及专家组,评估领导小组由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有关领导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各中心进行评估,在评估前要组织评估人员认真学习《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标准》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操作表(第九次修订版)》,以便严格统一标准,特别对各中心建立的健康档案,要通过反复的自查、上级抽查等方法核实及清除重复的档案,保证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活动档案均准确、真实。采用的年度评估信息系统会自动找出相应的不实档案,这些档案不计入服务对象数的统计。
七、结果利用与公布:本年度的评估结果除按规定作为当年社区健康服务维持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外,还将按照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综合监管(承诺-披露-分析-发布-惩罚)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
附件:2005年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对象名单(略)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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