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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3]2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5 | 生效日期:2003-09-01 |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教育局(处):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适当解决农村中小学收费偏低问题,现就做好今年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一费制”的范围。仍按省政府规定在全省国扶、省扶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的农村中小学执行,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的实行范围。今年秋季开学时上述地区农村中小学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按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小学阶段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元,初中阶段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元。具体标准和下浮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预收全年费用。
三、“一费制”包括内容。“一费制”共含6项费用即: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必订书目的书费、作业本费、取暖费、杂费、小学住宿费、微机上机费。农村初中可在“一费制”之外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收取。除初中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向学校下达书、报、刊及教辅读物订阅任务。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在“一费制”之外,向学生搭售或推荐教辅读物、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其他书籍及代收费等。
四、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各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前,要按甘价电[2002]19号要求将学校收费及课本费向社会公示。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中课本种类、单价进行公示。并逐步推行中小学课本、作业本招标采购及旧课本回收再利用,降低偏高的课本费用,切实减轻学生书本费负担。
五、建立贫困生救助机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大对贫困生的减免力度。对农村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免除全部费用,确保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
六、严格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要按规定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学校向学生收费时,要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农民减负办等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学校收费校长负责制、收费卡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一费制”标准之外搭售教辅读物、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要从严查处并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确保“一费制”得到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大对实行“一费制”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省上有关部门对“一费制”执行情况要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好的要通报批评。
八、本规定自2003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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