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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3]费3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6 生效日期:2003-08-16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核定福州市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2003)48号)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92)019号)关于福州市区街、路、巷标志牌、门牌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安装、更新精神和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规范福州市地名标志的设置,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经研究,现就福州市门楼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全省尚未统一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前,暂由你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门、楼牌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范围为福州城市五区,收费执收主体为福州市民政局。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考虑到福州市城区门牌收费已按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门楼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283号)执行,本文下发后,你市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先在市区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开发区内试行,然后逐步推开,并向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批复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本批复下达执行后,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门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283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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