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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国税函[2003]3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8-04 | 生效日期:2003-08-04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新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设区市局财务职能作如下调整:设区市局的系统财务管理职能和机关财务管理职能归口财务审计科管理,设区市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不再设置财务职能。原设区市局计财科(处)的经费转拨帐户和设区市局机关办公室帐户按照《办法》规定撤并为一个帐户,作为设区市局的基本存款帐户。
二、调整后的财务审计科职能包括系统经费、机关财务、审计、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设经费会计岗位,负责财务核算;设系统经费管理岗位,负责指导和监督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设出纳岗位,负责日常出纳工作;并按职能要求设置专职审计、基建管理、资产管理、设政府采购等岗位。各设区市局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监督"的原则,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合理配置财务审计科的人员。
三、设区市局经费转拨帐户和机关办公室帐户撤并为一个帐户后,对拨入、拨出的经费要按照"不重复核算的原则"进行调账。经费会计可以采取新设立会计核算帐套,将原计财科与机关财务的会计信息调整后录入新帐套中。为加强系统预算管理,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岗位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辅助账。
四、与县局机关同址办公的基层单位不允许开立备用金账户。
五、银行帐户开立、撤销、变更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开立程序
基层预算单位(省局以下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可由其主管单位(按逐级管理的原则,即县级局由设区市局审核,设区市局由省局审批)审核签署意见后,最后由省局统一上报中央驻闽财政专员办审批。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③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④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1、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进行备案:
(1)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2、具体程序
(1)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五),附软盘报省局备案,省局再转报中央驻闽专员办备案。
(2)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3)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4)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5)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6)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7)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8)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银行帐户开立、撤销、变更所需的材料均一式三份(设区市局留一份,省局留两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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