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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标准的请示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3]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物价局、财政厅: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成本费的复函》(辽财综字[2002]2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核算,拟对交通警察支队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收取工本费每次200元,用于设备折旧、维修、材料、公告等费用。如无不妥,请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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