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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民发[2003]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5 | 生效日期:2003-08-15 |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我市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ОО三年八月十五日
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我市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性救助是政府对因突发性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特困居民家庭提供的一次性资金救助。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办公室(下称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和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的协调、审核、审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专人组成。
第四条 市内四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居民突发性事件的审核、上报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突发性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突发性事件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工作的调查、初审和上报,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没有参加家庭意外财产保险、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等商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居(村)民家庭:
享受大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民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家庭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可以向政府一次性申请突发性救助。
第三章 救助种类
第六条 特困居民家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包括:
火灾造成特困居民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以上、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小范围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致使特困居民财产损失严重的。
上述原因以及突发性疾病致使特困居民肢体残疾,其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其它导致特困居民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突发意外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资料(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50%(含5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全额救助金;50%--70%(含7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全额救助金;70%以上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全额救助金。
因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等原因造成人身肢体残疾的,本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凭残疾等级证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全额救助资金(三级补12个月,二级补 15个月,一级补18个月)。
确属极特殊情况,需经市低保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适当提高补助金。
第五章 救助管理
第八条 遭遇突发性事件的特困居民在申请救助时,家庭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
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志材料和治疗费收据;
公安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现场勘查资料、事故责任证明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证明;
民政部门提供的灾害损失证明;
残联部门提供的残疾入等级证明;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遭遇突发性事件致贫的特困居民,在上述证明齐全的基础上,应填写《大连市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向社区居(村)委会及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后,应立即派专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民政局,遇紧急情况立即上报。
第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经过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在接到区民政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人联合进行事故调查、核实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 经会议批准后,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向区民政局、财政局下发《突发性救助资金领取通知书》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核拨经费。
第六章 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突发性救助资金的筹集实行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市与市内四区两级财政年筹集资金总额暂定120万元,按7:3的比例承担,各区每年资金为9万元。
第十五条 市与市内四区两级财政承担的突发性救助资金每年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内四区的突发性救助资金,通过同级财政补助专户拨入低保专户,并在财政低保专户建立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资金专用帐,于每年六月底前上缴市财政突发性救助资金专户,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突发性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总量控制、结余下年继续使用”的管理原则。不得与低保资金、大病救助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突发性救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突发性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批额度,将资金拨到市民政局专户,并由市、区两级民政局依据《突发性救助资金领取通知书》共同负责发放到户,严格履行请领手续。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局每半年将本地区突发性救助人数、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局和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年末结算和上报资金报表。
第七章 救助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突发性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虚报和挪用。并随时接受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突发性救助资金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各级承办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它区、市、县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工作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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