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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高中调剂生费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费[2003]1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学校: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3]174号)精神,现对我市调整后的普通高中调剂生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五城区及高新区调剂生费调整后的标准为:省、国家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年5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000元。
  2、高中调剂生费,从2004年春季开学起更名为“高中择校生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3、其他区(市)县的调剂生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接此通知后,请各区(市)县认真遵照执行。原成价费(2003)174号文中涉及高中调剂生费标准的内容停止执行。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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