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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发[2003]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昌吉工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昌吉市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昌吉市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
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我市实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第二条:基准地价每3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并报州政府备案。
第三条: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方法和程序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执行。
第四条: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资质等级及技术水平较高的中标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对基准地价进行评定。
第五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中的基准地价图,及在各区段上不同土地等级,不同用地性质的地价表经批准后可采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第六条:基准地价更新后,标定地价以及最低出让金标准必须做相应调整,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本制度由昌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从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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