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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际司关于世界银行政变国内运输和保险费支付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国际[2003]20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2003-08-25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世界银行于近日调整了利用其贷款资金有关赠款资金支付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国内运输和保险费的政策。现将其具体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如果国内运输和保险费包括在货物、设备采购合同下的“相关服务”成土建工程会同的报价中,世界银行将按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国内费用的相应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2、如果国内运输和保险费包括在“运费、保险费付至”[CIP]价格中,那么这部分费用将被视为国外费用,按照国外费用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3.该政策适用于所有2003年6月16日以后提交提款申请的所有正在执行的和新的项目下的货物、设备与土建工程合同。
  世界银行的上述新政策不具有追溯效力,即已经发生的合同支付不能追溯报账。此外,国内运输和保险费必须已明确包含在相关合同报价中,未包含在合同报价中的此类费用不能支付。
  请各单位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充分把握好政策,同时在签订新的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世行相关政策的调整。如对有关政策不够清楚,可向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或我司咨询。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王海燕65543361
  财政部国际司:臧发臻68551165

财政部
200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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