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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非税[2005]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05 | 生效日期:2005-12-05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国发〔2005〕21号)明确提出,“要完善落实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调控水泥生产使用的重要举措,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仍然存在征收对象拒缴、拖欠专项资金和征收单位(包括委托征收单位)甚至市(州)、县(市、区)政府擅自减、免、缓征专项资金的现象,给全省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对象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一项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凡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同时明确,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缓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此,各征收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相关规定。要认真纠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凡有越权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的地方、部门、单位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对应征未征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尽快予以补征。所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将适时开展全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情况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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