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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06]1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2006-01-25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和参加定期审验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含表格)。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和四肢、躯干和颈部的运动能力。

  二、除上述体检项目外,其它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卫生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专用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25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问题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6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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