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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5]253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12-01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进行安全评价时,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仍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中间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环境释放时收取)每次25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800元。
(二)环境释放安全评价费(申请生产性试验时收取)每次30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000元。
(三)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安全证书时收取)每次5000元(对于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首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进口,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其安全评价费为每次30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500元。
二、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的标准,根据检测机构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工作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环境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
1、农业转基因生物生存竞争能力检测费每次83000元。
2、农业转基因漂移的生态风险检测费每次92000元。
3、农业转基因生物对非靶标生物和生物多样性影响检测费每次96000元。
(二)食用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
1、抗营养成分检测费每项每次1000元。
2、大鼠90天喂养检测费每次1200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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