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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高校在校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5]费5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2005-11-25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5]40号)收悉。根据我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试行期的情况和在校学生实际需求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对自愿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高校在校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与分配
报名考试费(含报名、笔试、机考、发证)不分等级统一核定为每生32元。其中17元上缴省考委会用于命题、印卷(含制作机考软件)、改卷、发证等开支;15元留作开考的高校用于组织报名、监考等开支。收取报名考试费后,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以上报名考试费仅适用于高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任何与毕业挂钩的强制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得收费。

  三、以上收费暂定三年,执行时间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凡开考在校学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的高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应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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