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2005]2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自2006年1月1月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财政部
2005年11月2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