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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5]620号、京发改[2005]22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01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京国税函〔2005〕502号文件规定核准纳税人购票资格。
二、各局应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公示,并向本级政府物价核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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