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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6]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2006-01-24
 

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审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农土函[2005]237号)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等有关规定,鉴于化学制剂、检验测试用品等相关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同意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该收费为最终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经(略)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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