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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办明电[2005]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2005-11-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证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就救灾资金拨付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资金拨付发放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救灾资金拨付发放运行机制,保证快速发放到户,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民政、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进对受灾困难群众的感情,各负其责,加强配合,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以最好的服务做好救灾资金拨付发放工作,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分配、国库及时调度、救济及时到户。

  二、按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拨给所辖区的救灾款文件后,要在3日内转拨到区。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接到省、市拨款文件后,救灾应急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冬令、春荒救济资金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其中,信用社等金融单位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灾民救济花名册,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灾补助资金打入财政涉农补助资金银行卡,并由民政部门及时将告知书发送到受款灾民手中。所有以现金形式的救灾补助资金发放到户时间,均以打入财政涉农补助资金银行卡日期为准。

  三、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近期,各级政府要对基层救灾款打卡发放到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9月19日及以前省下拨的救灾款尚未发放到户的,要责令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对11月7日省下拨的救灾款,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日期之前发放到户;对灾民建房资金,要督促按当地建房进度及时下拨。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未按时发放救灾款的,将予通报批评;对因救灾款未发放到户而造成严重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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