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3]3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2 | 生效日期:2003-08-12 |
北京医学会:
你会《关于将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京医会字[2003]第0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同意将医疗事故鉴定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级医学会按每例35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区县级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资金安排使用。
四、市、区县医学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2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