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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3]3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药监财函[200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市、区县药品检验所在开展药品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和委托检验等药品检验(收费编码:124003)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市、区县药品检验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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