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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商]字[2003]3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9 | 生效日期:2003-07-01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的征收方案”的函》(京国土房管财[2003]134号)收悉。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其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用 途 25~50℃以下 50~60℃以下 60~70℃以下 70℃以上
一类:居民生活、住宅供暖及工业生产 3.50 4.00 4.50 5.00
二类:宾馆、饭店、洗浴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00 7.00 8.00 9.00
三类:农业温室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2.50 3.00 3.50 4.00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编码160007001)。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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