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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商]字[2003]3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2003-07-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的征收方案”的函》(京国土房管财[2003]134号)收悉。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其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用 途            25~50℃以下 50~60℃以下 60~70℃以下 70℃以上
  一类:居民生活、住宅供暖及工业生产     3.50     4.00     4.50     5.00
  二类:宾馆、饭店、洗浴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00     7.00     8.00     9.00
  三类:农业温室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2.50     3.00     3.50     4.00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编码160007001)。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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