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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并政办发[2008]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2008-03-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认识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政策,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有效手段。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通过推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发挥倍增效益,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鼓励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一)下列人员和企业可申请小额贷款:
  1.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其他持有《就业失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在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以上但超过20人,并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微利项目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均可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贴息。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就业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在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占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以上但超过20人,并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因故需要延期的,可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且按期归还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为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占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以上但超过20人,并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到期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市商业银行承担,鼓励其他商业银行积极开办此项业务。

  三、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一)建立以强化信用意识为目的的还本付息机制。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需正常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并全部还清贷款后,一次性获得全部贴息资金。
  (二)试行 “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运作模式。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照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对本地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汇总,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市商业银行分别审核后,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统一担保,市商业银行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发放贷款,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借款,并负责对贷款对象核贷、收贷,归还借款。试行本运作模式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地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注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
  (三)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在一些大商场进行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一定贷款额度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商场对入驻商户进行审查,确定贷款对象,为其提供担保。逾期不还款的商户,由商场负责在归还期限内代偿。
  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随时申请使用贷款。
  (四)市财政在市商业银行开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经办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数额核定发放贷款额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指定担保机构和银行办理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在省、市规定框架内自行确定。市财政依照各县(市、区)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投入情况和经办银行贷款发放进度,用以奖代助方式适当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五)加强省、市担保基金联动作用,充分发挥担保体系功能。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项目可向省级担保机构申请联动担保。
  (六)积极探索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模块化业务操作方式。为规范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管理,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模块化管理。依据项目有效净资产、年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解决再就业人员数、反担保措施可控性及企业信用记录等情况,实施模块化运作模式,以进一步简化贷款担保及反担保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四、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一)加强对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由市就业工作领导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成员为市劳动保障、财政、人行、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
  (二)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创建信用社区的街道、社区必须符合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并银发〔2006〕7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负责贷款宣传咨询、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贷款初审和协助催收等工作。每个社区要从现有工作人员中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信用社区推荐的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申请人,免除反担保手续。
  (三)信用社区创建标准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实。辖区范围清晰,有工作简介、政策宣传窗、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监督电话等。
  2.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微机、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向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3.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济档案和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经济档案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借还贷款的历史记录等具体内容。
  4.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服务热情,熟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资信条件、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盈利等情况掌握准确。
  5.建立了自主创业回访机制,强化了后续服务。对借款人走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贷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加强个人信用意识教育,无弄虚作假现象。对违约或恶意拖欠本息行为采取了一定预防措施,并有相应文字记录。
  6.积极开展多形式宣传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就业,还款率达到95%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较多,社会效益显著。
  7.社区内有一定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已创业人员个人信誉良好,在经营管理、缴纳税费、食品卫生等方面遵纪守法。
  (四)创建信用社区程序。拟创建信用社区的,由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办公室;市级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
  (五)信用社区管理。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用社区工作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杏花岭区、迎泽区、万柏林区各选择3个,小店区、尖草坪区、古交市各选择2个,晋源区选择1个社区进行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指导信用社区受理小额贷款申请,跟踪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者的个人信用和经营情况,认真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申请贷款的各项证明文件,参与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配合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欠资欠息进行催讨和诉讼。
  市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每年3月对挂牌信用社区组织一次年度检查。经检查不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对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导致贷款损失或贷款回收率连续3个月低于90%的信用社区,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市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对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的社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二)完善反担保形式。对不属于信用社区推荐或创业培训合格,不能免除反担保手续的贷款申请人,可以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提供信用反担保,还可用以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1.财产抵押。贷款人以自有可执行财产抵押进行反担保。
  2.企业或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自然人为其小额贷款提供反担保。
  3.联保方式。采取五户或五户以上贷款户编组进行联保,组内若有一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组员代为偿还。
  (三)合理布局银行网点。为方便贷款户就近办理贷款业务,市商业银行要根据网点分布情况合理布局,每个区至少开设一家受理贷款申请的银行网点。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四)简化贷款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考察确认,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市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联合考察,审查合格的,签订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2.个人申请小额贷款的,持相关证件和资料,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由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实地考察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推荐,县(市、区)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复审合格的,推荐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审查同意担保的,交经办银行审查,办理贷款手续。
  (五)建立担保贷款工作考核机制。由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成工作考核小组对经办银行和社区小额贷款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信用社区,按回收额的3‰给予费用补助;回收率达到98%的按5‰给予奖励。
  (六)建立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工作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纳入全年考评体系。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末5日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报送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初10日前通报上季度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工作进度,小额贷款统计工作纳入就业统计管理体系予以考核。
  (七)规范代偿和核销程序。形成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受托担保机构或银行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按照担保合同代偿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实施追偿,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或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对形成的不良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以及代偿、核销项目不列入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业务考核范围,不影响单位及个人的工作考评。
  (八)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后续跟踪服务。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担保机构、社区和各级经办银行在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创业项目运作情况。各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监管本地已担保贷款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项目人员就业动态情况,实行创业项目动态管理,保证到期贷款按时归还。
  财政、劳动保障、商业银行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太原市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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