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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科条发[2003]5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2003-08-2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我委与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一同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3年08月26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交易,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来源和技术市场任务需求酌情予以安排。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组织技术交流和交易活动;
(二)技术市场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及法制建设;
(三)技术市场管理、技术中介及基础性建设;
(四)技术市场统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五)技术市场奖励。

  第五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科委经费预决算管理系统,每年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市科委要求编制预算并上报市科委,经批准后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必须符合技术市场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预支持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预算。

  第七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须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为无偿资助。

  第九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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