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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第一、三批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检验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库[2005]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您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有效期将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需进行资格检验复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续聘条件
1.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或咨询工作。
3.业务精通,熟悉产品和市场情况。
4.在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工作中认真负责,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续聘申请
1.凡符合续聘条件并愿意继续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活动的咨询专家,应按照填表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复审表》(附件1)的各项内容。在资格有效期内职称或执业资格如有变化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上述材料请在2005年11月10日前寄回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703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906050、54679568转67034或67031;传真:54906050或54906051),以作为继续受聘的书面申请。
2.凡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继续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请在2005年11月10日前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复审表》所附“回执”后寄回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地址同上),作为不再受聘的书面依据。
三、续聘受理
市财政局在收到寄回的表格及相关资料后,将结合咨询专家在近两年内参加项目评审和咨询活动的情况进行资格检验复审。
对检验复审合格的咨询专家,上海市财政局将予以续聘,并制发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书》。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复审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复审表填表说明》。
主题词:政府采购 专家 资格 复审 通知
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19日印发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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