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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3]58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7-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并建立减征消费税抵减台账进行监控。抵减台账的内容包括: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本期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抵减消费税税额、截止本期末尚未抵减消费税余额。
自2003年7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本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和应在本期抵减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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