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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宝府[2005]1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28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奖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推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加强本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注册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环境保护活动进行技术改造,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来源和计划)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工业技术改造。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编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条(贴息办法)
列入区经委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计划的,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额(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一年,其中属镇、街道、工业园区范围的企业,区财政承担30%;项目所属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承担30%;不属镇、街道、工业园区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承担60%.
第五条(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经委提交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项目建设单位隶属镇、街道、工业园区的还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向银行申请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加快项目建设,抓好施工质量和进度。区经委负责对项目建设进程进行跟踪。项目建设单位每季度向区经委报告投入资金使用及工程进度情况。
项目建设完成并经过三个月正常试生产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经委提出竣工评估申请。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竣工评估并作出鉴定,符合有关规定的,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200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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