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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发[2003]1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2003-07-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发[2003]79号文件,要从强化“两权”监督制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市局财务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负责银行账户(不含市局机关和市局系统财务)开立、变更或撤消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向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以下简称财专办)和总局报送各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负责向市局报送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消申报、备案文件。

  四、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书面向市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各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市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审批。
  (三)各单位持北京市财专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

  五、银行账户变更或撤消的审批与备案:
  (一)变更银行账户:
  1.各单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变更银行账户时,应在银行账户变更后3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
  2.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软盘),上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3.变更开户银行的按照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撤消银行账户
  1.各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按照规定撤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时,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办理审批和备案。
  2.撤消银行账户后,账户内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撤消后3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

  六、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现行账户的开立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食堂账户等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立即撤消。各单位符合规定拟保留银行账户的报批工作,市局另行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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