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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3]20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的函》(桂药监函[2003]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GMP认证工作审批权限已下放由你局审批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在开展受理各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工作时收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在国家未进行调整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904号)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药品GMP认证收费,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入自治区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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