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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5年林木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发改投资[2005]11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5年林木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840号)精神,现将中央安排我省的2005年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随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抓紧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批。初步设计未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准、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监理制,强化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发挥效益。
三、坚决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明细计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户储存、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
附件:陕西省2005年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表(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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