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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完善山西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环发[2008]1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现就规范完善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是省级环保部门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申报中央和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基础和依据,申请中央和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必须是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二、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遵循分级建库、分级审核、适时更新、滚动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即:省、市、县环保部门按级次分别建库;各级环保部门对纳入本级项目库的项目负责审核和管理;各级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和适时更新,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时进库,不符合条件的或有问题的项目及时出库;全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各级共建、共同维护、共同享用。

  三、项目库是项目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建立项目库不代替项目申请。本年度申报项目以正式申请文件为准,申请渠道和程序不变。

  四、省环保局设立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各市环保局设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分库,各市环保局的项目分库是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基础,汇总进入省级项目库;同时作为各市财政局经建项目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的项目应经常补充、更新,保持一致。

  五、入库项目应符合《2007-2010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晋财建[2006]611号)和《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9号)规定的原则和投资方向,《申报指南》和《暂行办法》中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不得入库。
  其它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六、项目入库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环保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由市环保部门初审合格后,送达省级环保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各市环保局申请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纳入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并同时送达同级财政项目管理部门。
  (三)省级环保部门亦可根据考察、调研和环保治理工作等具体情况直接选择项目入库。

  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出库
  (一)项目单位因机构撤消、合并等原因取消的,项目应予出库;
  (二)已得到各级环保资金支持,且已建成、通过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的验收的项目,应予出库;
  (三)由于市场变化等各种因素影响,不再实施的项目应予出库;
  (四)项目单位有违规违纪行为,应予出库。

  八、进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不断补充,更新入库;应予出库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各市环保局于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报送新增入库项目或出库项目情况,以不断完善更新项目库项目。

  九、省环保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对项目库中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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