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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发[2005]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各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3]74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是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变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严格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各区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符合《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规划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规定缴费,再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给予专项扶持。已享受减免政策的设施改变原批准用途的,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必须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资金,编制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日 照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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