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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青价字[2002]11号等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5]1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08 | 生效日期:2005-11-08 |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批复》(青价字[2002]11号)、《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批复》(青价费[1995]163号)和《关于<养老保险手册>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批复》(青价费[1996]209号)等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5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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