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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马鞍山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2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4 | 生效日期:2003-08-04 |
马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易地绿化费、绿地占用费及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马价费[2003]83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马鞍山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208号)规定,现就你市易地绿化费、绿地占用费及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绿地,或建设项目达不到规定绿地比例的,应缴纳易地绿化费;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缴纳绿地占用费;确须砍伐、移植树木的,应缴纳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本收费为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申领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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