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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办[2003]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2003-08-01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做好省直各部门、单位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建筑物:办公、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其它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年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3、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
  4、物资: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等。
  5、专用材料: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工具和仪器、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应用软件等。
  6、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炊事设备、锅炉等。
  7、交通工具:
  (1)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2)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1、单项在2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需财政配套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
  2、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等。
  2、会议、车辆保险及维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项目除外)。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2004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已获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三)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五)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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