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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价[2003]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2003-09-08
 

市直属公办中小学: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直属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直属公办中小学住宿生的住宿费,仍按珠价[2003]120号文规定执行。

  二、市直属公办中学高中阶段择校生的择校费,仍按珠价[2002]49号文规定执行。

  三、市直属中学开展军训中发生的食宿费和服装费,可根据食宿和服装实际支出费用收取,除此以外,不得再以军训费等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四、市直属中小学的校服费,仍按珠教[2003]6号文规定执行。

  五、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所有的中小学校必须坚持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设立的公示栏(牌)上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算单位、投诉电话和责任人等。同时还要公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教育部门举报电话:2124800),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略)

珠海市其他机构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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