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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划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3]5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26 | 生效日期:2003-10-15 |
市规划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规划部门收取“规划证书”工本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规划部门对都市发达经济圈内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规划证书(包括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每个建设项目收费40元。
二、规划证书工本费的收取范围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全部行政区域。
三、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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