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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划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3]5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3-10-15
 

市规划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规划部门收取“规划证书”工本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规划部门对都市发达经济圈内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规划证书(包括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每个建设项目收费40元。

  二、规划证书工本费的收取范围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全部行政区域。

  三、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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